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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伦虽休战,但动辄破亿的数据造假谁与踩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长三角 Author 张海燕

72小时后,微博超话定格在周杰伦影响力破亿,这场ikun和ilun的世纪流量大战,最终以蔡徐坤粉丝团官微发布声明,宣布退出微博各项数据榜单的竞争告终。



数字时代,流量似乎成为各项能力的重要指标。在暗潮汹涌的比拼之下,数据造假应运而生。动辄10万+阅读量、超千万粉丝数、上亿搜索量,水分到底有多少?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国内首例因视频网站"刷量"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定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爱奇艺)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数据造假,是否违法?

又会产生怎样的的恶果?



对于视频聚合网站来说,影视作品访问数据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爱奇艺通过对网站后台数据的分析,可以制定经营决策,而且视频供应商、广告合作商,也需要根据数据确定与爱奇艺的合作策略。



2017年爱奇艺发现,在后台数据分析中,《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分别出现过访问数量急剧升高后恢复平稳的反常情形。


爱奇艺核实后发现,背后始作俑者是一家专门提供视频刷量的公司——飞益公司。吕某是飞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是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


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飞益公司使用meijujia字段,对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日志约9.5亿余条。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审理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虚构视频点击量,产生虚假宣传的后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爱奇艺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刷,是互联网时代高频词。网页加载更新,叫刷新;帖子反复出现,叫刷屏。随着电商发展、自媒体兴起、手机应用爆发,出现了刷榜、刷单、刷量、刷信、刷客等新词。


“刷”潮背后,究竟是什么在驱动?



众所周知,互联网时代最珍贵的便是用户“注意力”,有限的用户注意力,成为各大平台、商家的必争之地。自带流量光环的明星、口碑爆棚的产品等等都是这场眼球争夺大战的不二法宝。


这种压力,传导到明星身上,便是计算影响力的各类榜单:微博超话排行榜、微博明星势力榜、寻艺新媒体指数榜、艾漫数据艺人榜……各类榜单的计算方法里囊括了艺人在网络上一切可见的数据:微博、贴吧的粉丝数、发帖、阅读、评论、转发、提及、热搜、词条、话题、签到次数……


传导到影视作品、商家产品身上,便是播放量、好评率、口碑度。从票房上座率、豆瓣评分、视频播放量,到商品销量、网店信誉及买家评价,无不是利用数据操纵吸引普通受众的注意力。


当社会被数据操纵,“刷”潮就会变了味。人们会发现,“10万+”阅读量、上亿转发量、上千条好评率可以“刷”出来。



流量泡沫越吹越大,狂欢式刷屏背后,除了数据操盘手,没有人是真正的赢家。


但这些搅乱正常社会秩序、营造虚假舆论环境的操盘手,能顺理成章地收割流量红利吗?




就在“坤伦大战”爆发同时,7月22日,北京市消协联合海淀消协紧急约谈新浪微博相关负责人,向其通报消费者反映的“明星势力榜”存在退花不退款、拖延退款等行为,并要求其重视消费者的诉求,对相关投诉及时核实处理。22日晚间,“明星势力榜”官微发文致歉。



道歉声明中也指出,由于部分明星粉丝通过非法第三方渠道对榜单数据进行刷榜,微博取消刷榜明星上榜资格,并安排为7月给该明星购买鲜花的用户退款。


北京市消协的约谈,看似与“坤伦大战”无关,实则有敲山震虎之效。


“明星势力榜”攀升背后,究竟有多少非法刷榜现象,不得而知。主导规则的新浪微博,又是否暗中标价,私下买卖排名,同样值得清查。


就在不久前,公安部开展的“净网2019运动”中,蔡徐坤的一条新浪微博转发上亿,引起警方关注,介入调查,最终幕后推手某app被查封。



此类刷量行为,除了应遭受舆论谴责和政府约谈,在法律上是否也会受到限制?


前文所述中,上海知产法院的这则判决也为打击网络数据造假提供了参考案例。主审法官何渊在判后表示,该案是一起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视频播放数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也是本案中各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何渊认为,首先,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除了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也完全可以对该行为予以处理。


其次,视频播放数据对于投资人投资视频拍摄;制作人选择制作视频内容、交易商选择交易的视频内容;广告商选择投放广告的视频等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和指引作用,而视频刷量行为所给出的错误的视频播放数据,亦可能造成相关市场交易者的误判,从而对相关市场交易者的经营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作出判赔50万元的裁决。


数据汹涌之时,切勿蒙蔽双眼;

刷屏乱象背后,还需法律严惩。


对于数据造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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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长三角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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